他们是否应定同一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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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宁峰.他们是否应定同一个罪名[J].人民检察,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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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宁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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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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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周某系单位生产办主任 ,倪某系该单位会计 ,兼管加油站、生产办的会计工作 ,二人均为国家工作人员。1998年4月之前 ,周某因私在倪某所管加油站账上借钱9 .3万元。1997年11月 ,周奉命到外地撤消某下属运输队 ,应收回12万元运输款入生产办账 ,实际收回11 .14万元 ,周开收条给运输队写明收到11 .14万元。回来后交给会计倪某9 .7万元现金、1万元支票 ,并嘱倪“因款未收齐先不要开收据” ,倪未开收据也就无法将该款记入生产办账。1998年4月 ,上级审计加油站、生产办账目 ,倪在交账前对周讲 :“下午要交账 ,你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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