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性缺陷。现代公司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造就了独特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股东让渡所有权而获取股权,公司财产权独立于股权。公司的利益不仅关系到股东利益,也牵涉到如供应商、债权人、客户、员工甚至政府部门等相关利益,由此导致多重利益的冲突与失衡。要解决这种冲突与失衡必须由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所实现的分工与制衡来完成.即“投资者,投资决策者,监督者透过公司权力机关、经营决策机关、监督机关而形成各自独立、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依法律、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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