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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人员具备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引用本文:许治安.企业聘用人员具备侵占罪的主体资格[J].人民检察,1997(4).
作者姓名:许治安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在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过程中,笔者曾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企业的聘用人员是否具备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由于(决定)及“两高”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因而司法机关对这一问题理解不一,在涉及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往往产生分歧意见。例如被告人龚某侵占案。龚某系淮南市凤台县夏集乡农民,1992年12月,凤台县面粉厂(系国有企业)腾用其为面粉厂推销员,让其到北京推销面粉。龚某在推销面粉期间,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侵吞公款6万多元。检察机关认为龚某系受企业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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