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应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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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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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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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7月3日前,子长县煤炭工业局曾经检查子长县瓦窑堡镇建设煤矿,并先后三次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矿主李某在汛期加高、加固煤矿地面的洪水渠,修复副井,检修备用电源和坚守工作岗位。矿主李某接到通知后,没按要求去做。当“7·4”特大暴雨袭来之时,供电中断,该矿备用发电机不能运作,造成全矿停电,九名矿工被困井下。7月4日6时左右县煤炭工业局领导带领职工前往建设煤矿检查抢救,八时左右李某到煤炭工业局报称九名矿工被困井下,随后李某于7月6日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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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煤炭工业 矿工 工作岗位 职工 运作 子长县 建设 立案标准 完善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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