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权理论基础、制度安排对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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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衍亮,周艳霞. 美国水权理论基础、制度安排对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的启示[J]. 比较法研究, 2002, 0(4): 42-54. DOI: 10.3969/j.issn.1004-8561.2002.04.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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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衍亮 周艳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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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北京印刷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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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水权可以是公共物品、[1]私人物品.[2]前者用于保护水环境,后者解决水的分配问题.在我国,前者主要由政府按照公法供给.[3]我国绝大部分取水需要获得行政许可;许可证附加期限、[4]不能闲置、[5]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交易,凭许可证获得的水不得交易,[6]所以水资源是由公权力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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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水权理论 基础 制度安排 中国 许可证 保护水环境 行政许可 公共物品 权力配置 交易 分配问题 水资源 排他性 政府 取水 公法 附加 |
Basic Theory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Water Rights in the U.S.A. And its Enlightening to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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