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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作者姓名:高鸿
摘    要: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学术界应当对此进行重视。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而言的,二者均是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在本质上具有共性。不应以抽象行政行为已经有了其它监督形式而排斥司法审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实现行政法治和当前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是实现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相互衔接的法制统一性要求

关 键 词: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必要  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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