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的信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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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志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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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广东东莞,523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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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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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成功的,但是管理人一般不负担任何责任。根据商业判断原则,只要是独立的、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管理层所做出的正式且善意的投资,那么该管理者都不能因为这种商业判断而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只要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履行了信托义务或称信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披露义务,就不应当承担投资失败的责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应当深刻理解这些义务,并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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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募股权投资 管理人 义务 商业判断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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