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证据”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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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卫国,吴祥义.对“主要证据”的理解[J].人民检察,1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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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卫国 吴祥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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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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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祛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而对如何理解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主要证据”、如何确定其标准,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辩护人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给司法实践带来种种困惑,更有操作上的不便,确有探讨之必要。一、目前关于“主要证据”标准的观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特别是正式实施以来,围绕“主要证据”的标准问额产十了诸名争议.有的是部门(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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