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二十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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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显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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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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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改革的目标抑或目的大致可从三个层面析之:一是功能层面,司法迥异于立法与行政。立法是民意的表达,其功能在于设定权利,或曰配置权利;行政是民意的执行,其功能在于为权利的实现排除障碍,提供条件;司法是权利的救济,其功能在于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以复位或补偿。立法可以在几个权利间进行衡平取舍,行政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权利进行自由裁量,而司法作为权利的守护神,在权力的动作过程中,却不可对权利有任何侵害。二是性质层面,司法权有六性:被动性表明了其行为性征,程序性表明了其权限与权界,中立性表明了其权格定位,判断性表明了其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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