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法律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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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颖霞,易继荣.论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法律定性[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6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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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颖霞 易继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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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2. 武汉长城科技园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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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上级医疗机构提供转诊服务,以一般常见病结合大病进行统筹的医疗互助共济行为。新型合作医疗与旧的农村合作医疗有根本区别,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采用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筹资模式,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医疗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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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法律性质 医疗社会保险 |
文章编号: | 1003-8477(2008)01-016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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