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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伤案件的管辖
引用本文:贵程,振高,必春,长海.论轻伤案件的管辖[J].政法论丛,1994(4).
作者姓名:贵程  振高  必春  长海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检察院,济宁市中区检察院
摘    要:论轻伤案件的管辖贵程,振高,必春,长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7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刑法第134条第1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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