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没收犯罪工具界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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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财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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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1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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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台湾地区2006年5月修订"刑法"后,把没收犯罪工具规定为从刑,即"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预备之物","以属于犯罪行为人者为限,得没收之。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所谓"供犯罪所用"指必须是直接用于犯罪且专门用于犯罪,并不受犯罪停止形态影响。属于犯罪人所有则包括属于犯罪行为人本人和犯罪集团所有。物因违禁物、非违禁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等不同分类而区分是否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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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供犯罪所用 属于犯罪行为人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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