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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作者单位: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摘 要:
最高法院民三庭: 关于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函(法民三200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迄今,在我国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有关境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须我政府机构认可。
关 键 词: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诉讼主体
诉讼资格
著作权人
中国
音乐著作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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