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泰安市委副书记孙庆祥受贿案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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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保生 党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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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泰安市部分高层党政领导经济犯罪案案发,举国震惊。在案件审判阶段,笔者受委托担任了原泰安市委副书记孙庆祥的辩护律师。公诉机关指控,孙庆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2次,均构成受贿罪。笔者在辩护过程中了解到,孙庆祥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存在,但有的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诚然,这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拍污了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惩处。但这种行为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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