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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主义
引用本文:杨玉熹. 论物权法定主义[J]. 比较法研究, 2002, 0(1): 34-45. DOI: 10.3969/j.issn.1004-8561.2002.01.004
作者姓名:杨玉熹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物权法定原则,系大陆法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动因和理论根源.物权法定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减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安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主义也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弊端,其僵化性损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因而如何化解物权法定所带来的僵化性,便成为奉行物权法定主义的国家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关 键 词: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原则  社会经济发展  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种类  经济关系  经济动因  交易成本  国家  大陆法  损害  理论  弊端  安全

On the Doctrine of Specific Right in r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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