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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
引用本文:高健雅.论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3):46-48.
作者姓名:高健雅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摘    要: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高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等重大权益,具有强制性、单方性、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因而应把高校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法治的轨道.而现实中因高校性质不明而导致学生救济不力,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建议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建立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诉讼体制,以维护高校管理的威信,保障学生的合法受教育权益.

关 键 词:受教育权  行政主体  复议前置  行政诉讼
文章编号:1671-5101(2002)03-0046-03
修稿时间:20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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