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 |
| |
引用本文: | 高健雅.论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3):46-48. |
| |
作者姓名: | 高健雅 |
| |
作者单位: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
| |
摘 要: | 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高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等重大权益,具有强制性、单方性、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因而应把高校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法治的轨道.而现实中因高校性质不明而导致学生救济不力,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建议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建立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诉讼体制,以维护高校管理的威信,保障学生的合法受教育权益.
|
关 键 词: | 受教育权 行政主体 复议前置 行政诉讼 |
文章编号: | 1671-5101(2002)03-0046-03 |
修稿时间: | 2002年5月23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