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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作者姓名:
任倩霄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
根据对《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理解,我国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采用的是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可知已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结合法理分析,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承认已登记未交付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更为合理。
关 键 词:
准不动产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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