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烟草平装制度在TRIPS协议和投资条约中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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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晓萍.论烟草平装制度在TRIPS协议和投资条约中的合法性[J].电子知识产权,20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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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晓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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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深圳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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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1年底至2013年间,针对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烟草公司在WTO和投资仲裁庭先后推动或直接提起了一系列争端解决,试图阻碍全球烟草平装的立法趋势.由于烟草平装要求限制了商标的使用,反对烟草平装的核心诉求在于:WTO下违反了TRIPS的商标保护制度,投资条约下构成对商标的征收.综合分析TRIPS的相关规则,考察有关投资条约和仲裁实践,可以发现,烟草平装立法是国家为保护公共健康行使规制权的表现,在WTO和投资条约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皆具有合法化的制度空间.当然,这还有待于WTO和投资仲裁庭做出一致的最终裁决,正式在国际法层面确认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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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烟草平装立法 TRIPS 商标保护 投资条约 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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