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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烟草平装制度在TRIPS协议和投资条约中的合法性
引用本文:田晓萍.论烟草平装制度在TRIPS协议和投资条约中的合法性[J].电子知识产权,2015(5).
作者姓名:田晓萍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    要:2011年底至2013年间,针对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烟草公司在WTO和投资仲裁庭先后推动或直接提起了一系列争端解决,试图阻碍全球烟草平装的立法趋势.由于烟草平装要求限制了商标的使用,反对烟草平装的核心诉求在于:WTO下违反了TRIPS的商标保护制度,投资条约下构成对商标的征收.综合分析TRIPS的相关规则,考察有关投资条约和仲裁实践,可以发现,烟草平装立法是国家为保护公共健康行使规制权的表现,在WTO和投资条约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皆具有合法化的制度空间.当然,这还有待于WTO和投资仲裁庭做出一致的最终裁决,正式在国际法层面确认其合法性.

关 键 词:烟草平装立法  TRIPS  商标保护  投资条约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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