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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信”异议案件分析《商标法》的适用
作者姓名:董晓萌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摘    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微信异议”案件的审理是在中国现行商标法律规定并不完备的情形下,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商标的价值本质做出的最终选择.虽然本案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之处,但这些争议是因为《商标法》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引起.“微信异议”案件给予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关 键 词:不良影响  公共利益  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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