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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抵押权——对《合同法》第286条之解释
引用本文:余能斌,范中超.论法定抵押权——对《合同法》第286条之解释[J].法学评论,2002(1).
作者姓名:余能斌  范中超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成立时间一般为建设工程峻工之时。该法定抵押权成立虽不必登记 ,但其实行要经登记。法定抵押权的实行不受债权时效的影响。在法定抵押权与其它物的担保竞合时 ,应视具体情形定其先后顺序。

关 键 词:建设工程  承包人  抵押权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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