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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地理标志主体制度研究
作者姓名:喻晶,  黄筱蓉
作者单位:[1]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8; [2]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江西南昌330088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FX1231):“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2011年重点项目(KY2011SZ04):“地理标志产业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战略为背景”
摘    要:农业地理标志的权属不清,导致生产经营者只注重自己的企业商标,而农业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无人维护,影响了其品牌价值的提升,甚至贬损其品牌形象。通过立法明确农业地理标志的主体是解决农业地理标志公地悲剧的关键。农业地理标志是当地生产经营者千百年生产经营的智慧结晶,理应属于全体生产经营者所有;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生产经营者的桥梁,是天然的管理者;应采用地域、生产质量标准和实际使用地理标志标准来规范使用者的准入资格。

关 键 词:农业地理标志  主体  所有者  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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