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中的立法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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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元静.谈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中的立法空白[J].天津检察,2007(4):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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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元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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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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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检法机关以决定(或裁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检法机关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其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检法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裁判的一种法律授权。究其法理内涵,则是司法机关职权主义原则和管辖的属地属人原则相交差的综合体现。随着近些年反腐斗争形势的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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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务犯罪案件 指定管辖 立法空白 司法机关 行使管辖权 案件管辖 特殊情况 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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