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玩忽职守罪主观要件的再认识
作者姓名:张保尔
作者单位:浙江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玩忽职守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类型之一。对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具体内容,曾有过不少专著与文章加以论述,并且基本上也已有定论,法学界几乎一致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然而,实践却告诉我们,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例如,我们曾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件;温州市某县供销社采购员李某、项某到河南某县采购鹅毛,李某通过其在当地的一个亲戚购进了4万斤鹅毛,检验时项某发现鹅毛中掺杂了大量的沙石,便告诉李某要其退贷,但李某怕伤了亲戚情面,执意不肯退货,仍然全部当作合格的购进,结果由于鹅毛质量太差,使国家遭受损失达10万余元。李某的这一行为。就其所担负的特定职责和采取的手段,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看,无疑是一种典型的渎职犯罪行为。可是,对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李的行为除了与玩忽职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