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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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新华,彭春文.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检察官,2004(4):6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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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新华 彭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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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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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其中的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理解起来都比较简单,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对于如何认识“提供法律咨询”的问题,目前无规范性文件予以界定,在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中也基本上是空白,以致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践操作中无所适从。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探讨。一、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性质和地位(一)是诉讼权利之一种从法条所使用的词句及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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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侦查阶段 律师 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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