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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娱乐场所应建立身份检查制度
作者姓名:陈迎平  田万明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第25条规定:“营业性舞厅、游戏机室等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门口设明显标志,不得允许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进入活动或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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