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罪与投机倒把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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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赖伯谨,柳建志,董.假冒商标罪与投机倒把罪的界限[J].法学杂志,19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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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赖伯谨 柳建志 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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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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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假冒商标罪是指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投机倒把罪是指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进行非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而且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两者犯罪手段也相似。但这两种犯罪毕竟不是一种犯罪,在犯罪构成上有着明显的差异。首先,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即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厂长、经理、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等。构成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仅限于企业单位的直接责任者这个特殊主体;而投机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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