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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研究
引用本文:毛卫民,贾庆祥.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0(3).
作者姓名:毛卫民  贾庆祥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贵州贵阳550025(毛卫民),贵州省经贸委法规处!贵州贵阳550001(贾庆祥)
基金项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报告
摘    要:股份合作制有着既区别于股份制又区别于合作制的独特的法律属性,而且,这些属性使得股份合作制既能满足政治取向对公有制的需求,又能满足经济取向对效率的需求,还能满足社会取向对公平的需求,故此,股份合作制不但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独立的企业形态。为此,应制定专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并就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持股范围及比例、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关 键 词:股份合作制  独立  企业形态  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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