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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祥忠之罪应适用’79刑法
引用本文:吴刚,邓宜芳.赵祥忠之罪应适用’79刑法[J].中国律师,1999(7).
作者姓名:吴刚  邓宜芳
作者单位: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
摘    要:重庆市江虹桥倒塌案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四百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律师同全国各界民众一样,对此案的直接责任人深恶痛绝,期望相关责任人依法受到相应处罚。然而,当我们理性地分析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却发现其中不乏有法律误区。以赵祥忠的行为性质而论,起诉书指控其行为触犯了新(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辩护人则认为赵祥忠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新(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遂作了无罪辩护;而判决书虽否定了起诉书对赵祥忠犯有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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