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4年11月2日,尹某到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在小桌上填完存款凭证后转身到3米外的窗口交款,将一个装有三千元国库券的信封遗忘在了桌子上,此时,被告人范某也到储蓄所存款,在小桌上填写存款凭证时,看见了这个信封,翻开一看,是一迭国库券,遂将它按在手下,并趁人不备揣人裤袋。尹某办完存款业务后,发现装有国库券的信封不在手头,马上到小桌上寻找,不见。于是尹某问保安员、储蓄所柜台工作人员及被告人范某,众人均说未见。尹某怀疑自己记忆有误,可能忘在公司办公室了,就回去找,不见,又返回储蓄所寻找,保安员带尹某查看监控录像带时,发现是范某获取信封并装入裤袋,遂报警将范某抓获。在对本案的定性上,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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