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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摘    要:<正>宁政发[2017]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18件规范性文件。二、宣布失效10件规范性文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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