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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谈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有限变更权
作者姓名:
朱晓波
作者单位: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从而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有限的行政审判变更权,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管理实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和可行性,表明我国行政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民主化。 行政审判变更权的性质及特点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权,包含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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