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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名为联营实为借款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姓名:高雅巍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96年 6月, A公司与 B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规定:双方合作经营 C公司, A公司借给 B公司 40万元, C公司注册资本为 50万元,由 B公司出资,经营期限为 10年, B公司负责生产,并与 A公司共同进行财务管理;自 C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一年半内, B公司将全部借款本息偿还 A公司,此后 A公司每年享有纯利的 20%,直至注册期满。另一份协议书规定: A公司与 B公司合作经营 C公司, C公司投资总额为 50万元,由 B公司出资,其中现金 40万元、工业产权 10万元; A公司参与合作经营及管理,每年分配公司纯利 20%; C公司实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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