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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本质:从“法律部门划分”谈起
引用本文:王佩佩. 论经济法的本质:从“法律部门划分”谈起[J].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3(2): 20-23
作者姓名:王佩佩
作者单位:王佩佩(浙江大学法学院)
摘    要:法律部门是具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集合体。一法律如未有区别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就不能自成一体,势必归属或依附于其他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也不例外。本文赋予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以客观性和主观意志相统一的内涵,并从这一标准出发揭示经济法的本质,认为经济法是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往往立场,运用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经济团体的自律功能及区域性国际性组织的协调功能作用于“失灵”的市场,以达到社会协调性的目的的法律,从而确认它可独立地组成经济法律部门。经济法本质研究是经济法其他基础理论研究的出发点。

关 键 词:法律部门 客观性 价值目标 主观性 本质 社会利益 经济法

Comments on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
Wang peipei. Comments on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J]. 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2001, 3(2): 20-23
Authors:Wang peip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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