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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作者姓名:汪翠瑜  邓六发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45000
摘    要:[基本案情]2007年4月21日21时许,戴卫东驾驶皖J-L8037号新大洲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由黄山区甘棠镇张家埂村沿金鼎大道(原甘芙大道)向东南驶往耿城镇方向,在X036线4KM+250M处,撞到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为施工设置而横在大道上的毛竹,致摩托车摔倒损坏,并造成摩托车后座乘坐人王长春摔倒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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