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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视阈下地方政府的自利性行为及其规制之道
摘    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使社会治理走向善治,是政府职能的核心内容,也是政府公利性的重要体现,更是构建法治型政府的本质属性。与此同时,政府也是一个理性"经济人",难免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存在着自利性行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一方面,简政放权背景下地方政府享有更多的自主决定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自主决定权增加后,受利益驱动,必然产生乃至扩大不合理的政府自利行为。充分了解地方政府自利性行为的基本特征和表现形式,提出行之有效的规制方法尤为重要。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技术规范三者并举是规制地方政府不合理自利行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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