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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创新产品供给侧改革之跨界研究
摘    要:任何保险创新产品的供给侧改革,都不能偏离"保险是风险的交易"这一本质特征。供给侧改革所提供的保险创新产品之承保风险必须符合七大要件特征,否则该新产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险产品。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而言,其法律本质并不是责任保险、不是保证保险,而应当是担保。该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与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存在冲突,且该产品有故意逃避监管之嫌疑。这样的产品却被视为保险创新产品且得到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鼓励和允许,值得警惕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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