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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国有财产之使用规则的定性研究
摘    要:除了《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之外,中国宪法上国有财产的使用规则散见于有关森林、草原、矿产资源、水、公路、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多部单行法规之中。然而,现有制度设计忽略了宪法上国有财产使用所能表征的深层次价值和优先秩序,而这一深层次价值和优先秩序也直接决定着国有财产的使用规则的性质。为了拾遗补缺,因而可将宪法上的国有财产区分为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生产经营所需的国有财产、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国有财产和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等四大类。这四类国有财产的使用都受管制规则的约束,但它们又分别对应着不同性质的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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