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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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爱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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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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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被确立起来,但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和适用主体上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使得受害人往往无法完全得到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更使该制度在实施中遇到了理论和实践操作的难度,并且有违侵权法的过错相抵原则,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过错方惩戒,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实行过错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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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离婚 损害赔偿 过错 过失相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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