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贩卖假学历、学位证明的刑事立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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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满春,李晓轩.制作、贩卖假学历、学位证明的刑事立法研究[J].法律适用,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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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满春 李晓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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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满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晓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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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打击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5日联合对此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单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这是两院对此类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一个明确答复,解决了实践中处理此类犯罪案件无所适从的矛盾,对打击伪造学历、学位证明犯罪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解释》公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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