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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看湖广铁路债券案
作者姓名:高伟威  金奇男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11年5月20日,中国清政府以建筑湖广铁路的名义,向英国汇丰、法国东方汇理、德国德华和美国花旗等银行借款600万金英磅。借款合同规定:上述各银行得以清政府名义发行债券销售;铁路器材须向上述国家购买;各段铁路总工程师由这些国家的国民担任;铁路财务由各银行派人审查;以中国厘金、盐税为担保,如有拖欠,即交出海关管理等等苛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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