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国家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中,执法检查所处地位之要,可在相关法律之规定中足见其明.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皆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确定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首项职权.而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即一府两院及部门;执法检查的客体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性质是监督;手段是检查.尔后出台的监督法,则不仅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列为了专章,而且还在其第二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应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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