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从程序简化与程序适用范围互动关系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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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晋红.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从程序简化与程序适用范围互动关系的视角[J].广东法学,2004(4):4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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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晋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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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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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民事诉讼法》就简易程序对案件适用范围的规定完全属于概括式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原则性概括,不仅具有反逻辑的操作上的尴尬,还导致简易程序对案件的适用范围不明,进而成为司法实践滥用简易程序的“合法理由”。因此,立法对简易程序就案件的适用范围问题应当予以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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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 司法实践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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