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中非讼法理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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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振桦.家事审判中非讼法理的适用[J].政府法制,20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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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振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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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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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家事审判中非讼法理适用的合理性
(一)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的新发展
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是民商事案件最基本的分类,根据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各自具有的特征,分别运用不同的诉讼法理设置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这一思想即是“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的核心.二元分离适用论认为,对于诉讼事件适用诉讼程序,贯彻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言词审理主义、公开主义等诉讼法理;对于非讼事件适用非讼程序,贯彻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审理主义、不公开主义等非讼法理.非讼程序中没有适用诉讼法理的可能与必要,诉讼程序中也没有适用非讼法理的可能与必要,两者分别适用,互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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