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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摘    要: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或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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