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督过失的实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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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期湘 廖剑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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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湖南长沙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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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FX037;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5014;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YBA081;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xJ2010C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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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违反。关于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性质,应以作为形式、不作为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形式的不同场合表现来认定。在不作为的监督过失的场合,应当将事前没有履行确立安全体制义务的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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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督过失 实行行为 确立安全体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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