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证据的法定形式 |
| |
作者姓名: | 奚玮 |
| |
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研究生部 |
| |
摘 要: | 前不久,笔者参加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案件证据目录中有被害人陈述一项,而主要证据复印件却只是一份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没有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公诉人认为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与被害人陈述内容是一样的,没什么区别,所以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如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公诉人的观点忽略了证据的法定形式,困而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