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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提存制度的几个问题
作者姓名:付海燕  肖丕国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摘    要:提存制度作为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上已有所体现,但内容简单,操作性差,应加以完善.(1)关于提存含义的界定必须明确提存不仅限于债务清偿为目的,还必须包括以债的担保为目的;(2)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作为提存标的;(3)确立法定的提存机构,同时完善非法定机构参与提存;(4)提存人对提存标的物以不得取回为原则,特定情形下得取回为例外.

关 键 词:提存 提存标的 提存机关 取回权
文章编号:1007-8207(2001)06-0099-03
修稿时间:200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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