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提存制度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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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海燕 肖丕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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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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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提存制度作为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上已有所体现,但内容简单,操作性差,应加以完善.(1)关于提存含义的界定必须明确提存不仅限于债务清偿为目的,还必须包括以债的担保为目的;(2)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作为提存标的;(3)确立法定的提存机构,同时完善非法定机构参与提存;(4)提存人对提存标的物以不得取回为原则,特定情形下得取回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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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存 提存标的 提存机关 取回权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1)06-0099-03 |
修稿时间: | 2001-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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