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风险社会背景下,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国际习惯法地位逐渐清晰并巩固。为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提升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与科学性,实现当前生态环境法治改革的逻辑自洽,亟需将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未来的环境法典中应当明文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其展开宜采总分模式。风险预防原则的三种强度版本是相辅相成、彼此衔接的有机统一体,灵活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且发生可能性应达到“合理怀疑”程度的生态环境风险活动。协商合作型生态环境风险规制模式耦合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于法律理性之中,将实体上生态环境风险共识的形成纳入程序性的法律制度过程,是生态环境风险规制现实可行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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