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代表人诉讼的理论逻辑及优化路径——以民事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得失为镜鉴 |
| |
作者姓名: | 郭晶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事诉讼进程调控论”(项目编号:19FFXB011)的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涉众型经济犯罪动辄牵涉成千上万名被害人,案件办理存在诸多程序疑难,如涉案人员复杂而难以认定被害人身份、被害人过多而难以充分参诉、被害人内耗而难以合力对外、被害人分散而难以公平受偿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被害人代表人诉讼制度,旨在强化被害人程序参与、深化多方意见交锋、弥合被害人内部冲突、节约组织沟通成本。因刑事被害人缺乏另案起诉的充分自由,代表人的产生有必要遵循“完全代表,立场兼顾”原则,可通过检方推荐、被害人推选、法院指定的三级递进途径实现。为使代表人能有效影响定罪量刑、参与返还退赔方案博弈、监督财物返退过程,应由其集中统一行使被害人程序处分权。但是对于代表人的实体处分行为,应给予其他被害人限期异议权,涉及谅解被告人悔罪退赔、认可提前返还和处置财物、支付和分担维权成本等三类行为。为有效监督代表人,既要激励其积极履职,也要弹劾其失职表现,并在必要时否定其行为效力。此外,迟到被害人经法院核准可接受代表人行为并参与退赔,但若其拒绝参加诉讼并试图否定代表人行为效力,则仅应被视同案外人而给予其有限异议机会。
|
关 键 词: | 被害人代表人 群体性诉讼 集资参与人 涉众型经济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