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 |
| |
引用本文: | 田宏杰.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1):97-112. |
| |
作者姓名: | 田宏杰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ZD15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国家纵向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化若干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XNL004)的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公有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的犯罪主体范围,在践行宪法价值要求的同时,实现了公司、企业关键少数责任体系的刑民一体完善。立足于我国公司法以“机关职责说”对“信义义务说”“委任关系说”等传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基础关系理论的超越,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系职务犯罪而非传统的背信罪,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有股东的财产权益,还有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监管秩序以及公司、企业的利益,包括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提升和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对于修正后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构造,应基于其法益侵害本质进行实质解释适用: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人在公司、企业中的具体职权范围进行规范性、实质性判断;二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成立,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行为前提,以非法经营为行为形式,以同类营业为行为对象,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行为结果,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行为出罪条件。
|
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十二) 平等保护 背信犯罪 职务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